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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发生纠纷怎么解决,工程延期纠纷怎么解决 合同签订可约定第三方吗
2021年12月29日  北京货款合同律师

 魏鑫律师,北京货款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昊衡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发生纠纷怎么解决,工程延期纠纷怎么解决



工程合同发生纠纷解决办法,工程延期纠纷怎么办






工程合同纠纷解决


一、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后又主张索赔的,如何处理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以视为竣工日期,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工期顺延如何认定


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四、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是否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五、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反诉还是抗辩处理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


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六、如何认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


七、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如何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由其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


八、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最低期限的条款是否有效承包人要求返还质量保修金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


当事人就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但不影响承包人在保修期限内承担质量保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应予支持。


工程工期产生纠纷解决方法


1、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和第二百八十四条、《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条款11.3条规定,发包人存在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提供图纸延误,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等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时,承包人有权提出顺延工程日期、支付停窝工损失、进行价格风险调整等索赔要求。上述规定看似易于执行,但承包人的索赔却往往会因为以下一些因素而增加难度:


通常发包人会在合同中设置“本工程暂定开工日期为X年X月X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的条款,以此来规避延期开工的工期延误。律师就曾见过发包人以此拖延了一年之久未开工,而承包人却难以主张延迟开工索赔的例子。


施工合同中往往约定的工期调价风险系数不合理,或约定承包人的报价中已包含了工期风险,因此工期无论如何调整,由此带来的全部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这样的约定对于承包人极为不利,工期调整较小尚可,一旦发生大的调整,就可能对承包人的施工成本造成严重影响,那么承包人将承受由此带来的巨大损失。若承包人要提出索赔,则首先必须变更合同约定,但这一目标通常会因发包人的拒绝而难以实现。


窝工期间,承包人留驻施工现场的人员、机械设施、设备、窝工时间等未及时办理签正或签正不规范、不齐全,导致承包人的窝工索赔正据存在缺陷,难以获得发包人的认可。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工期延误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条款11.4条并没有对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进行明确规定,而是给予了发、承包人双方自主约定的其具体内容的权利。因此,是否符合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决定承包人能否因气候原因停工,停工后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


此类纠纷产生的原因,一般是因为发、承包人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或对恶劣气候条件的具体内容和范围约定不清。比如,合同约定遇大雨持续一定时间可停工,但对什么样的雨量程度算大雨,以及大雨具体持续时间没有约定。如此一来,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可能对大雨的标准产生不同判断,从而影响到工期索赔。因此,合同中应当注意完善对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约定。同时,因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也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类型,因此索赔的处理方式和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索赔一样。


3、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纠纷


除了上述所讨论的合同约定工期及可进行工期变更的情形外,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虽然不能引起工期变更,但也可能导致实际总工期发生变化。这种给实际总工期造成影响而引发的纠纷,律师亦作部分论述。


通常情况下,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是由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和管理出现问题,未能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因工程质量不过关而返工、或承包人擅自停工等导致。出现此类情形并导致工程进度落后或逾期竣工时,合同通常约定承包人需按日承担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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