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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不知道隐名代理,可以要求谁承担法律责任?转委托后,代理人还有代理权吗?
2021年12月29日  南宁经济合同法律师

魏鑫律师,北京货款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昊衡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事先不知道隐名代理,可以要求谁承担法律责任?

很多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会选择隐名代理的方式,委托他人代办某些事情,如隐名股东、挂名股东、隐名买房等,但隐名代理毕竟多了一位经手人,有时难免会发生纠纷,一旦发生纠纷,就容易导致“隐名”的委托人与“代理”的受托人相互推诿责任,往往会致使第三人不知道该向谁追责。事实上,当发生纠纷需要追责时,是可以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是向委托人还是受托人追究法律责任分的。


隐名代理发生纠纷,谁担责


在现在的社会中,隐名代理的行为较为常见,诸如隐名买房买车、隐名股东、隐名买卖等等。在隐名代理中,时常委托人隐名,直接由受托人以其自身的名义与客户、房东等第三人签订合同。


一般情况下,受托人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没有什么不妥的,因为双方正常履行合同时,都能按照合同获得相应的收益,公平合理。


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尤其是受托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时候,受托人一般都会向第三人披露“隐名”委托人的存在,这时第三人就必须考虑一个问题,究竟该追究谁的法律责任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呢


根据法律规定,在受托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时候,第三人是有选择行驶权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追究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法律责任。


例如张三隐名委托李四购买一批办公电脑,于是李四用自己的名义与王五签订了一份办公电脑购销合同,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故张三不再购买办公电脑导致违约,这是王五可以追究张三或者李四的法律责任,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第三人具有选择行使权,但并不意味第三人可以任意变更追责的对象,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一旦第三人确定向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就不能够在变更。如上述例子,若王五最后决定直接追究张三违约的法律责任,事后就不能再变更,又转而追究李四违约的法律责任。


在买房买车、挂名股东等隐名代理导致的纠纷中,除了金额大、损失严重等问题外,还可能涉及对方提出抗辩等问题,必须要慎重处理。若无法自行协商解决或对协商解决不满意的,我们建议最妥当的是委托专业委托代理合同律师协助处理,通过专业律师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尽可能获得最大的赔偿。



转委托后,代理人还有代理权吗?

受托人进行转委托的情形很常见,既有合法的,又有不合法的,但不管转委托合不合法,很多人都会心存疑问,受托人在转委托后,其自身还没有代理权。这个问题关系到,受托人在遇到合适机遇时,能不能不经过接受转委托的人直接完成代办事宜等问题,因而值得重视。


受托人转委托后,依然具有代理权


受托人在进行转委托后,其与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并没有终结,所以受托人依然就具有代理权。受托人失去代理权的情形,如下: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当委托代理合同到期或委托代理的事情办完后,受托人通常失去了代理权。


2、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受托人辞去委托。


3、受托人死亡。一般情况下,作为受托人的自然人一旦死亡,代理权随即终止,代理关系也就相应地终止。但在实践中,基于维护交易秩序和民事法律关系正常进行,保护代理人及第三人的利益,委托人死亡往往不能成为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4、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如受托人突患精神疾病等原因等。


5、作为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法人终止。在工作生活中,公司、企业等法人也是可以作为受托人的,但法人也是可以终止的,如同自然人死亡一样,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随之消灭,代理权就消灭,双方的代理关系终止。


受托人转委托后直接行使代理权的,需征得同意


尽管受托人在进行转委托后,依然具有代理权,但想越过接受转手委托的人直接完成委托人要求代办的事情的,应当先和接受转委托的人协商,以免造成重复、违约等问题,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很多时候,受托人在进行转委托时,不会失去自身的代理权,在征得接受转委托的人的同意,甚至解除转委托关系后,依然可以直接完场代办事宜。如果因为代理权有无,转委托后何时行驶代理权等问题发生纠纷的,我们建议最妥当的可以咨询专业委托代理合同律师,在作进一步处理。




来源: 南宁经济合同法律师  Tags: 事先不知道隐名代理,可以要求谁承担法律责任,转委托后,代理人还有代理权吗


叶燕术——南宁经济合同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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