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鑫律师,北京货款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昊衡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在隐名委托他人办事时,受托人超越委托合同的约定的委托权限,擅自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事情可大可小,只是隐名委托人一般没有追究而已。但在涉及房屋买卖、贵重大件商品买卖等情况时,就有必要清楚第知道隐名代理的受托人超过委托权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了。
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在隐名代理中,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因无权代理行为而达成的合同,虽然成立,但是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需要得到委托人的追认才能发生效力,否则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不利后果,由受托人与第三人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如果受托人越权订立合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委托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损失。
解决方案:协商或诉讼
1、隐名代理的受托人超越代理权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对委托人而言是有利的,或至少是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那么协商后,委托人可以认可合同的效力,选择履行合同。
2、若合同有损委托人利益的,三方可以协商修改合同,重新订立合同或解除合同关系。
3、如果协商不成或委托人无意履行该合同的,可以不认可该合同效力,由受托人承担合同相应的责任。委托人如因此遭受损失的,还能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
事实上,不管是委托人、受托人还是第三人,在因此类合同发生纠纷时,我们建议最妥当的是咨询专业委托代理合同律师后,根据律师专业律师的处理意见作进一步处理,该赔偿的赔偿,该诉讼的诉讼。
社会生活中,委托张三办事,张三又私自委托李四办事的情形很普遍,既有人情关系的影响,又有契约精神不强的缘故。这种私自转委托他人办事的做法,其实很容易出问题的,如受不受法律保护,委托人不同意转委托怎么办等等。若未能协商妥善解决,可能双方最后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了。
受托人私自转委托不构成转委托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受托人要进行转委托的,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或事后及时征得委托人同意,受托人的转委托才能成立。这样委托人就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第三人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才由委托人承担,双方之间的才能成立转委托合同关系。
例如A委托B运输货物,B事先或事后征得A同意后,将运输货物的事情转委托给C办理,那么B转委托的行为成立,A与C之间成立货物运输的转委托合同关系。
若受托人未经同意擅自进行转委托的,事后又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接受转委托的第三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转委托合同关系。因为只是受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宜指示第三人,第三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由受托人承担的,与委托人无关。
例如上述例子,如B实际未征得A同意,擅自将运输货物事宜转委托C办理的,C受B指示办事,B对C的行为负责,A与C之间不存在任何委托关系,所以两者不存在转委托合同关系。
受托人私自转委托需担责
受托人私自进行转委托,是违约违规的行为,具有非常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转委托行为得不到委托追认的,那么转委托行为无效。
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追偿;
其他第三人等也因此受到损失的,受托人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金额巨大、损失严重的情况下,又协商不成的,最后肯定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换句话讲,受托人擅自转委托的,最终可能要被告上法院。
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不得转委托,受托人转委托的行为是否有效
尽管受托人私自转委托,又得不到委托人追认,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这对很多委托人而言,往往得不偿失,所以不少委托人都会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不得转委托,然而约定归约定,依然会有不少受托人铤而走险私自转委托的。
这时受托人肯定已经违反合同约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其转委托行为是否有效,就应情况而定:
1、无效。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征得委托人同意,擅自进行转委托,属无效行为。受托人需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赔偿委托人、第三人等的损失。
2、有效。尽管代理合同明确约定不得转委托,但如果代理人转委托的行为,在事后得到委托人追认的,应该认定转委托行为有效。
通常情况下,因转委托发生的纠纷,都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若因金额大,损失、分歧严重等原因,无法协商处理的,我们建议最妥当的是委托专业委托代理合同律师协助处理,尽最大可能维护己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