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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的三种统筹方式 国家法律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有何规定?
2021年12月29日  南宁经济合同法律师

  魏鑫律师,北京货款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昊衡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社会保险的三种统筹方式

社会保险有三种统筹方式: 一、现收现付式 又称统筹分摊式或年度评估式。先对近期社会保险基金需求量进行预测,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将基金按比例分摊给企业和劳动者。按照这种方式,所筹集的基金与同期的保险金支出基本平衡。 二、半积累式 又称部分基金式



  社会保险有三种统筹方式:


  一、现收现付式


  又称统筹分摊式或年度评估式。先对近期社会保险基金需求量进行预测,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将基金按比例分摊给企业和劳动者。按照这种方式,所筹集的基金与同期的保险金支出基本平衡。


  二、半积累式


  又称部分基金式或混合式。是指在现收现付式的基础上,按收大于支,略有节余的原则,按比例征收企业的投保费用。其收大于支的部分基金用于转投经营,用于保值和增值。这是目前采用较多的一种筹资方式。


  三、完全积累式


  又称全基金式。是指对被保险群体的生命过程和劳动风险及其影响因素进行远期预测,在此基础上计算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所需保险金开支总和,然后按一定比率分摊到就业期的每一个年度,投保人按比率逐月缴纳保险费,同时将积累的保险基金有计划的转投经营,使其保值增值。



国家法律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有何规定?

《劳动法》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作了下列规定: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



  《劳动法》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作了下列规定: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退休;


  患病、负伤;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失业;


  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劳动部于1994年12月4日发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对城镇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作了下列具体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第三条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本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它业务经费。管理费标准,各地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设置情况,由劳动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管理费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生育保险基金的百分之二。


  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不征税、费。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定期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来源: 南宁经济合同法律师  Tags: 社会保险的三种统筹方式,国家法律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有何规定


叶燕术——南宁经济合同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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