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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费的计算方式有几种 再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2022年2月12日  北京货款合同律师

 魏鑫律师,北京货款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昊衡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工程保险费的计算方式有几种

  工程保险费的的计算方式有两种,一是对工程险内的各个环节确定费率,再综合计算保险费,而是所谓的;一揽子计算;,即确定一个总工期的费率,再计算保险费,下面是这两种计算方法的具体介绍。


  一、什么是工程保险费:


  工程保险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根据需要实施工程保险所需的费用,包括以各种建筑工程及其在施工过程中的物料、机器设备为保险标的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以安装工程中的各种机器、机械设备为保险标的的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机器损坏保险等。


  二、工程保险费的计算方式:


  分别计算


  ① 对建筑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资、安装及其他指定分包项目、场地清理费、专业费用、工地内现有财产及被保险人的其他财产测算一个总的费率,该费率为整个工期的一次性费率,其与总保险金额的乘积即为应收取的保险费。


  ② 施工用机器、设备的保险费率采用年费率。


  ③ 第三者保险费率亦为工期费率,主要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计算。


  ④ 保证期保险费率亦为工期费率,按总保险金额计算。


  ⑤ 因增加附加保障所加收的保险费,按附加保障所属的范畴,即物质损失或第三者,及其所要求的赔偿限额分别计算。


  一揽子计算


  对以上①、③、④、⑤项分别测算保险费之后,再相对于物质损失的总保险金额倒算出一个总的工期一次性费率。目前在工程保险中,大多采用这种计算方法。





再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核心内容: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下面由为您介绍再保险合同的特征,感谢您的关注。




  一、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一方为再保险分出人,另一方为再保险接受人。


  再保险分出人是根据再保险合同,有义务向再保险接受人支付一定保费,同时有权利就其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从再保险接受人获得补偿的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是根据再保险合同,有权利向再保险分出人收取一定保费,同时有义务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人。


  二、再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不论原保险合同是寿险合同还是非寿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的标的都是再保险分出人所承担的保险。再保险合同不具有直接对原保险合同标的进行赔偿或给付的性质,而是以补偿再保险分出人对原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为目的,即对于原保险合同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先由再保险分出人全额进行赔偿或给付,再将应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部分摊回,由再保险接受人向再保险分出人进行补偿。


  三、再保险合同独立于原保险合同,这主要体现在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承继关系。


  一方面,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或业务关系,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接受人无权向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收取保费,原保险合同的保险受益人无权直接向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接受人提出索赔要求;另一方面,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也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不对其履行补偿义务为借口而拒绝、减少或延迟履行其对保险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义务。




  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


  一是预估法,即再保险业务相关收入、费用在发生时确认。例如,分出业务相关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成本等于实际发生时确认,而不是于发出账单时确认。


  二是账单法,即再保险业务相关收入、费用于发出或收到账单时确认,这是我国现行实务所采用的方法。再保险合同准则要求分出业务采用预估法处理,而分人业务一般采用预估法,在不违反重要性原则和不损害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账单法。在会计实务中,由于非比例分保业务的特殊性,该类分入业务一般采用账单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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