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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符合哪些规定?
2016年10月12日  南宁经济合同法律师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符合哪些规定?   根据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根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来源: 南宁经济合同法律师  


叶燕术——南宁经济合同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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