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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的移转和消灭?
2016年10月12日  南宁经济合同法律师
什么是债的移转和消灭? 债的移转和消灭 一、债的移转(一)债的移转的概念和特征债的移转,是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的一种法律制度。债的移转有以下特征:1、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债权人变更为债权移转,债务人变更为债务承担。2、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3、债的移转是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4、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二)债的移转的原因1、法律行为2、法律的直接规定(如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而发生的债的移转)3、法院的裁决(三)债权让与1、债权让与的概念和方式债权让与即债权移转,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的债权人为转让人,第三人为受让人。债权让与可分为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2、债权让与的要件债权让与一般应具备以下要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有效债权,是指债权真实存在且未消灭。(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合同法〉第79条明确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依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权利,一般包括:a、基于个人信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的债权。b、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如专为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c、不作为债权,如竟业禁止约定。d、属于从权利的债权b、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让与人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让与人在转让债权时,一是让与人和受让人一般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让与人应有让与的权限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案例:甲对乙享有100万元的合同债权,该债权具有可转让性。甲将其债权转让与丙,则:a、如甲未取得乙的同意,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b、如甲未通知乙,则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c、如甲未通知乙,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对乙不发生效力d、如甲未通知乙,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对甲乙丙均发生效力 3、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1)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a、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b、让与人应使受让人能够完全行使债权c、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2)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a、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b、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得向受让人行使c、债务人得主张以其债权与让与的债权的抵消。(四)债务承担1、债务承担的概念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2、债务承担的种类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债务承担方式。3、债务承担的要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以下债务不具有可移转性:a、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b、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c、不作为义务。(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4、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有效的债务承担产生以下法律效力:(1)第三人作为债务人法律地位的产生(2)抗辩权随之移转(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案例:老李的儿子病重住进了医院,眼看着自己欠邻居老王的一万块钱就要到期了,但他由于营不善,根本没有钱还债,并且自己的儿子生病还等着用钱。一天,他的表姐赵某来看他,老李把情况一说,赵某表示愿意老李还了这笔债务,并与老李签定了债务承担协议。但是并没有征得老王的同意。 (1)债务承担协议有效吗?为什么? (2)如果老王同意的,但是事实上赵某并没有清偿到期债务的,问老王须向谁主张违约责任?请说明理由。 案例:甲企业因欠乙企业50万元货款,遂将对丙企业的5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乙企业,并通知了丙企业。因丙企业到期无力支付乙企业的50万元款项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企业与乙企业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因为未取得丙企业的同意 b、甲企业与乙企业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因为债权转让协议不以取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 c、乙企业因丙企业的无力支付可向甲企业请求支付,因为甲企业对丙企业的清偿能力负有保证义务 d、乙企业因丙企业的无力支付不得向甲企业请求支付,因为甲企业已脱离了原债权债务关系 (五)债的概括承受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债的概括承受,可为全部债权债务移转,也可为一部债权债务移转。债的概括承受,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合同的承受,一是企业合并。 二、债的消灭(一)债的消灭的概述1、债的消灭的概念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2、债的消灭的原因债的消灭原因大致有四类:(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如免除、解除;(2)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如清偿、混同;(3)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如给付不能;(4)基于法律规定(二)清偿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三)抵销1、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2、抵销的要件按照《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抵销须具备以下要件才能生效:(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案例:甲和乙签定了一项加工合同,由甲负责加工乙的西服套装,加工费为1000元。甲欠乙1000元钱。问下列那种情形甲的债权可以和乙的债权抵销?( ) a、 乙的债权尚未到清偿期而甲的债权已到期,乙提议抵销的 b、 乙的债权尚未到清偿期而甲的债权已到期,甲提议抵销的 c、 乙的债权已逾诉讼时效,甲债权未逾诉讼时效,乙提议抵销的 d、 甲债权已逾诉讼时效,乙的债权未逾诉讼时效,甲提议抵销的 3、抵销的效力《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2)因抵销双方的债务的消灭为绝对消灭(四)提存1、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2、提存的原因(《合同法》第101条)(1)债权人迟延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提存的主体提存的主体,亦即提存的当事人,包括提存人、债权人和提存部门。4、提存的标的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其他适于提存的标的物;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低值、易损、易耗物品;鲜活、易腐品;需要专门技术养护品;超大型机械设备、建设设施5、提存的效力(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在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案例:张某和李某定有大米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张某就交付了大米货款,约定5天之内来提货。但是,5天后,仍不见张某来。后在报纸上看到张某的亲属登的寻人启事,李某找到张某的亲属要求其提货,张某的家属拒绝提货。于是到当地的公证机关,申请提存这批大米。 提存机关认为大米不宜保存,因此要求李某把大米变卖后提存大米的价金。李某把大米变卖后,扣除了保管费用后的余款向当地公证部门提存。 (1)李某的提存行为符合法律吗?为什么? (2)提存期间的利息归谁?为什么? (3)如果5年后张某仍不出现的,提存的现金的所有权人是谁?为什么? (五)免除1、免除的概念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的单方行为。2、免除的方法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的,不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3、免除的效力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已就债权设定质权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以之对抗质权人。(六)混同1、混同的概念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广义的混同,包括权利与权利的混同;义务与义务的混同;权利与义务的混同。这里只研究权利与义务的混同。2、混同的成立混同以债权债务归于一人事实而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属于事件。发生混同的原因有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如企业合并,合并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归属于同一企业而消灭;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或者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因发生混同而导致债权债务的消灭。(七)合同更新合同更新,是指为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合同。合同更新的要件有:1、须存在应消灭的债务;2、须有新债务的发生;3、须新债务与旧债务的性质不同,如成立买卖合同以取代原租赁合同;4、当事人须有更新的意思;

来源: 南宁经济合同法律师  


叶燕术——南宁经济合同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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