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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权的转让、抵销等原因需要由第三人领取提存标的物的,该第三
2016年10月12日  南宁经济合同法律师
债权的转让、抵销等原因需要由第三人领取提存标的物的,该第三人如何办理? 1995年6月2日 司法部令第38号发布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因债权的转让、抵销等原因需要由第三人领取提存标的物的,该第三人应当提供已取得提存之债债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来源: 南宁经济合同法律师  


叶燕术——南宁经济合同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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