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货款合同
文章列表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否向受让人
2016年10月12日  南宁经济合同法律师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否向受让人主张?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19日以法释[1999]19号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来源: 南宁经济合同法律师  


叶燕术——南宁经济合同法律师

13132910317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宁经济合同法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13291031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