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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况
2016年10月12日  南宁经济合同法律师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况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的,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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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宁经济合同法律师  


叶燕术——南宁经济合同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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