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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九知行遭炮轰ST银广夏内乱再升级工商局股权转让
2016年10月12日  南宁经济合同法律师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就在st银广夏董监事“内斗”愈演愈烈之际,曾于今年1月向法院申请对st银广夏破产重整的北京九知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也被拉入“战火”。

今日,st银广夏在其披露的2009年年报中公开表示,中信银行2009年10月底将其对上市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北京九知行,此后,虽然公司多次派人与九知行联系确认债权金额并协商还款事项,但该公司却一直不与公司接触,并于2001年1月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破产重整申请。st银广夏强调称,公司目前尚不清楚九知行的真实意图,公司将继续与其联系,了解对方意图后就该笔债务的处理协商制订解决方案。

st银广夏对九知行的质疑不无道理。记者注意到,在今年1月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时,九知行阐述的理由主要有两点:首先,其研究银广夏2008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2009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后发现,银广夏资产长期以来均为负值,截至2009年9月30日净资产已为-2.6亿,资产远远无法偿还其全部负债,早已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的状态。此外,银广夏2009年7至9月的营业总收入仅为1.8万余元,目前已经完全丧失了债务清偿能力。

但细心的投资者不难发现,九知行是在去年10月29日与银广夏原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而银广夏2008年年报与2009年三季报在上述协议签订前便已公开披露。这意味着,在受让银广夏亿元债权之前,九知行便已获知银广夏已无债务清偿能力,在此背景下其仍坚持收购该笔债权,这不由令外界猜测九知行收购该笔债权的真实意图。

颇值得玩味的是,根据st银广夏的上述表态,九知行在受让相关债权后不主动追偿债权,反而与上市公司断绝联系,如此反常的举动也再次证明了:其受让上述债权的目的就是为了将st银广夏推向破产重整。而根据以往破产重整案例,由于九知行握有大量st银广夏债权,这便使得其在银广夏日后重组中掌握主导权。

事实上,九知行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似乎并不具备收购上述债权的能力。九知行突然收购银广夏债权,极有可能是“受人所托”。而记者从宁夏当地知情人士处获悉,作为st银广夏的前实际控制人,目前仍掌控st银广夏的中联实业如今仍试图主导上市公司重组。在此背景下,九知行与中联实业究竟有无关联,值得关注。

一个不易忽视的细节是,根据st银广夏今日所披露年报,中联实业目前并非国资背景企业,种种迹象显示,st银广夏原总裁金爱军似已成为中联实业的最终控制人。(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本文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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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宁经济合同法律师  


叶燕术——南宁经济合同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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