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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交易新规出台 或难解决多个关键性问题债权转移
2018年3月1日  北京货款合同律师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矿权交易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是国家规范整顿矿业权市场的一个重大举措,但这需要配套的政策支持及监督机制。

  赵明(化名)现在很忙,他每天都要上网收集矿业权转让信息,还要在一些认识或不认识的群里发布一些矿业权转让和购置的信息。"只是认识一些朋友,如果有人要矿的话,我帮一下忙而已。"赵明的这个帮忙,就是圈内人都知道的炒矿。

  中植集团负责投融资业务的一位姓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种炒矿行为,其实就是把矿权当成商品去买卖,以赚取中间的交易差价。这与正常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流转行为截然不同。"像赵明这样进行"炒矿"的人已经组织了一个不算小的群体。他们对矿本身的开发不感兴趣,只是利用手里的信息,转手给下家获取暴利。有媒体称他们为炒矿"掮客"。

  为规范矿权出让转让行为,国土资源部9月14日发出《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于2011年3月底前建立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并投入运行。

  矿权谁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权交易是一个极其特殊、复杂的交易领域。进行交易的矿权主要是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近年来,随着矿产品价格的不断飙升以及中国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大,其巨额利润让大量炒矿者鱼贯涌入矿业市场,矿权开始受到市场的热捧。其中大批的投机者根本无意于真正的勘探、开采,而是热衷于"快进快出"式的炒矿。

  2009年年底,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细化明确了探矿权转让条件。该通知明确规定"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转让的,应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的,5年内不得转让"。

  但是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了绕过国家关于矿权转让的年限限制,矿权投机者总有冠冕堂皇的转让办法。

  规范幻象

  此前,国家几次出台法律法规用以规范矿权交易市场,但事实证明效果并不明显。2003年6月11日,国土资源部出台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哪些探矿权和采矿权需要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通知》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交易机构,承办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公告、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确认结果等。那么,此次《通知》能否对矿权交易市场达到真正规范的目的?

  或难奏效

  当然,并非所有的矿权转让都是用于炒作,一些真正的投资者还是希望办理正常的合理合法的手续。

  李刚手里还有一个探矿权和一个采矿权打算转让。当记者问他会不会选择通过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来转让这两个矿权时,他告诉记者:"虽然下发了通知,但暂时还是不会考虑去矿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一方面交易费用太高了;另一方面在矿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对矿权的前期评测太烦琐。"这两方面的因素已经成为现在矿权交易市场的桎枯。全球矿权网矿业研究分析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北京、黑龙江、重庆、甘肃等地的省级国土部门都有下属的矿权交易市场,在江西等地还有一些地市级的矿权交易中心。

  然而,大多数矿权交易所和矿权交易中心分属各地行政部门,主要扮演着服务者的角色,其功能仅仅局限于监管、发证,除了矿业权的评估业务外,其他中介业务,比如经纪、交易服务、交易信息、融资筹资等还没有真正培育起来,中介要素明显缺位,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功能完全没有体现。

  此次《通知》中规定"矿业权交易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是规范整顿矿业权市场的一个重大举措。但能否从根本上达到矿业权交易透明就很难说,这需要配套的政策支持及监督机制的完善。"最主要的还是当前矿权方面的法规还不够完善。在实际管理中,勘探权、开采权的相关条例的执行缺乏法律后盾。"对中国矿业权交易进行过大量研究的雷思明律师告诉记者,"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是规范矿权法律关系的较为高阶的法律法规,但这两者并没有规定详细的违规惩治措施,所以并不能为其他条例通知提供多少支撑。"

  雷思明认为,即便是最新的《通知》,也同样存在着实际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外加地方性的监管不完善等因素,矿权交易市场的治理仍充满了很多的未知。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来源: 北京货款合同律师  


魏鑫——北京货款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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