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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人变更情况的债权
2018年3月9日  北京货款合同律师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债权人关于债权让与的通知函等相关资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特作如下公告:
  一、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基本情况
  1、近日,本公司收到公司债权人苏州爱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爱博)与昆山开发区国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国投控股)联合出具的《关于债权让与的通知函》。根据该通知函,苏州爱博与昆山国投控股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由昆山国投控股受让苏州爱博截止2010年8月31日对本公司享有的债权人民币78,524,334.84元。据此,苏州爱博与本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结清,昆山国投控股与本公司建立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本公司直接向昆山国投控股履行债务。
  二、关于债权人转让债权事项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债权人转让债权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78,524,334.84元,对于此次债权人变更,公司不支付额外的任何费用,上述事项对公司财务指标及利润也不构成影响,本公司将按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昆山国投控股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宋波,经营范围为投资与资产管理。该公司是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资产经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昆山国投控股为本公司关联方,与本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特此公告。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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