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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要符合那些要件?
2018年4月26日  北京货款合同律师
网友提问:
  反担保成立的四个要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相关法律知识:
  反担保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反担保目的
  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按照我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来源: 北京货款合同律师  


魏鑫——北京货款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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