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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防范化解外债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0]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防范化解外债风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一月六日 
 
 
吉林省防范化解外债风险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的通知》(国发[1998]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外国政府贷款拖欠还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38号)精神,有效防范化解因外债偿还高峰期到来而发生的外债风险和引发财政风险,促进全省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维护社会稳定,按照省政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制定我省防范化解外债风险工作方案。 
  一、化解外债风险的主要目标 
  (一)从现在起力争在今后7年内,将我省拖欠政府主权外债(指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国际农发基金会贷款以及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全部还清,使我省借用外债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二)按照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争取每年到期外债能够按期偿还,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三)建立严密、规范、高效的外债调控机制,强化外债管理,提高外债使用效益,并使我省外债规模控制在风险警戒线之内。 
  二、化解外债风险的主要措施 
  (一)设立省外债统管机构,加强外债的组织领导。 
  为适应国家对外债管理体制的调整变化,理顺外债管理机制,加强外债集中统一管理,成立吉林省外债领导小组,由分管财政的副省长任组长,分管财政的副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及省计委主任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任小组成员,在省政府地方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防范化解外债风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一是省外债债务管理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全面负责全省政府主权外债的资金、财务和债务的管理工作。原设在各厅(局)省级项目办公室的资金、债务和财务管理职能全部划归省外债债务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各有关厅(局)要从现在开始对省级项目办资金、债务和财务情况进行自清自查,然后由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自清自查结果进行审核验收,成熟一个,移交一个。此项工作要于今年3月底前交接完毕。按照财政部与外经贸部,财政部与人民银行的文件规定,外国政府贷款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职能全部划归财政部门,省外经贸厅和人行长春中心支行要与省财政厅办理交接手续,办理交接之前的责任事项由原主管部门负责,此项工作要在今年2月底前完成。按国家有关规定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管理的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仍由中行管理,但中行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提供有关统计报表,以便省财政厅汇总呈报省政府。二是成立省外债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省计委),负责全省政府主权外债项目的审定、管理和指导、协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实施贷款项目工作。省外债项目管理办公室要按国家计委的要求及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认真筛选和上报外债项目,严格按程序办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经过论证,审核项目配套条件和贷款偿还措施的落实情况,配合外债办把好贷款偿还关,努力提高外债使用的质量和效益。 
  (二)建立政府外债责任制,强化外债管理约束机制。 
  省政府是我省政府主权外债的第一责任人,市、州、县政府在呈报项目时,也都按要求向省政府做出有关承诺,特别是偿债承诺。政府主权外债管理和清偿的原则是:属于哪一级政府的企业,由哪一级政府负责;属于谁管的企业,谁负责清还;属于谁担保的项目,谁承担经济连带责任。各级政府都要把政府主权外债项目的管理和清偿工作纳入政府重要工作议程,确保责任的层层落实。新建的政府主权外债项目要落实市、州、县领导或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完善外债项目的监督机制和责任机制。要严把项目选定关,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按程序严格评估论证,要慎重考虑当地财政的承受能力和地方配套资金的筹集能力,防止新建项目再出现问题。同时要规范担保制度,严格担保行为。对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单位,要依据《担保法》予以法律制裁,通过司法手段强制执行。今后除政府主权外债外,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不得为其他国外贷款提供担保。坚决纠正重上项目、轻视管理、不管偿债的短期行为。 
  (三)全面清理现有外债项目,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责任与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各地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立即对所属现有外债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将偿债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或部门。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和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的项目,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在此基础上,本着“扶持启动、降低损失、保全债务、落实责任、限期偿还”的原则,扎扎实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出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措施的总体要求:一是对运行良好的项目,要加强管理,提高竞争力和还贷能力,保证按期还贷;二是对暂时遇到一些困难,但通过调整和政策扶持,可以达到正常运转的项目,要对症下药,争取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支持,尽快启动生产;三是对情况比较复杂、问题比较严重、产品无市场、无竞争力的项目,可以采取合资、合作、租赁、出售等灵活可行的措施,进行改组、改制,把项目搞活,把损失降到最低点;四是对于已破产和将进入破产程序以及要转制的项目,要重新落实政府主权外债,对没有落实的,由当地政府承担。 
  (四)加大在建和新建项目的监管力度,实行对项目全过程的监管。 
  一是各地政府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监评项目整体运作情况,对明显达不到预期效益不适宜继续上的项目,应及时调整项目内容,把损失降到最低点。二是严格按程序和规定搞好招标采购工作,杜绝在外资掩护下的挥霍浪费、侵吞国家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三是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对因决策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失败或不能按时达产见效的,要追究项目法人的法律责任。 
  (五)建立借用外债警戒线制度,防止过度对外举债。 
  为实现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的目标,增强政府对外债规模、结构、布局的宏观调控力度,依据国家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将债务率(政府主权外债余额/当年地方性财政收入)达到70%、当年到期债务发生拖欠和1998年底以前陈欠款每年偿还额达不到15%作为我省借用外债警戒线和高风险区。对于超出警戒线或接近警戒线的市县和借用外债企业创利能力达不到还贷能力的,今后要严格控制再上外债项目。有关部门要把好项目审批关,把外债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 
  (六)认真落实配套资金,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各市、州、县政府对停工、停产和正在实施的项目,要全面进行清查。对配套资金没有到位或落实不了的项目,应暂缓实施或做相应调整。为使配套资金真正落实到位,从今年起采取由项目单位开户银行向省里出具配套资金到位资信证明后,省里再按项目进度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的办法,以保证配套资金不留硬缺口,避免出现新的钓鱼项目和半截子工程。 
  (七)逐级建立还贷准备金,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都要按照当地外债余额的3%一8%建立还贷准备金。我省由于财力较弱,2年内将还贷准备金规模达到债务余额的3%。到2002年,全省还贷准备金的规模要提高到债务余额的5%以上,各级财政在预算安排时必须按比例安排,省政府金融办和省财政厅要监督落实情况。省政府对还贷准备金建立比较好而且又不拖欠外债的市县,将给予优先安排新上外债项目等方面的支持。 
  (八)完善外债各项管理办法,建立政府外债信息管理系统和定期报告制度。 
  为实现对全省外债的严格、科学、规范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完善加强外债债务管理制度;省计委制定完善加强外债项目管理制度。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省财政厅和省计委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项目的具体实施办法。同时各市、州、县财政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要与所属外债项目单位建立工程进度、财务会计报表和情况反映制度。省外债债务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向省外债领导小组报告全省政府主权外债的借入规模、投向、资金使用和债务偿还等情况报告,分析研究长、中、短期外债结构和利率、汇率风险,提高外债信息管理和预测水平。省外债项目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向省外债领导小组报告全省外债项目进展情况,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提出我省借用外债的近期和中、长期项目规划,及时为领导提供决策和指导外债工作的参考依据。 
  (九)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为调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偿还外债的积极性,省政府每年对各市、州、县及有关部门的外债偿还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其结果将作为安排外债项目的主要依据之一。对执行良好并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予以奖励,及时总结经验大力推广。对在政府主权外债项目清理检查中发现的给国家资产造成损失和违法违纪等问题,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1999年以后新建的项目,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行政领导负责制予以奖惩。 
  三、解决当年到期和以前年度拖欠外债的具体意见 
  (一)对当年到期债务的偿还,要按照抓住重点、攻克难点、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早做好准备。对省直偿还难度比较大的企业,由主管部门和担保单位包保落实责任,督促企业尽最大努力筹资还贷。企业难以归还的,由主管部门和担保单位代为偿还,仍不能按期偿还的,省财政如数扣减有关责任部门的专项资金还贷。市县政府要确保当年不再出现新的拖欠。对还贷比较困难的市县属企业,当地政府要加大偿还到期贷款的工作力度,确保按时还本付息付费。对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本期外债的市县,当地政府应及早做好中央强制扣款后的应对方案。对到期的丹麦政府贷款,继续执行省财政先垫付后扣款的办法解决。 
  (二)解决以前年度拖欠的外债,总的原则是:市、州、县政府的企业,由市、州、县政府负责;省直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和主管部门确实无力偿还的,由担保单位承担连带经济责任,为其垫付偿还。各地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制定明确的偿债计划,并于今年2月底前报省政府。 
 
 
省财政厅 
2000年1月 
 
 
 
 


来源: 南宁经济合同法律师  


叶燕术——南宁经济合同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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