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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探讨如何举证个人债务
2018年6月19日  北京货款合同律师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单独一方所负的债务。这种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既可以发生在夫妻登记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按结婚时间划分;二是按双方是否达成共识为标准;三是按债务的性质为标准;四是按个人债务的内容和成因来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hehuo)企业法》(简称修订后的《合伙(hehuo)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有三种形式,即: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及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这种组织形式由具有良好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个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作为资金投入者的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享受合伙收益,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不对外代表合伙,也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近年来,在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发现,有限合伙企业所得税征管从征收方式到明细申报都存在特殊性,有别于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引起基层税收管理员的注意。下面针对其税收征管问题探讨如下:

合伙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法律依据

为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当时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不具备合伙人的资格,所以并没有考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投资人的缴税问题。

自2006年8月《合伙企业法》重新修订将法人纳入了投资人以后,该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鉴于上述所得税征收分歧,2008年12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联合下发《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新政策”)(财税[2008]159号),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新政策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新政策有抵触的,以新政策为准。

目前合伙企业税收征管上存在的问题

综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滞后。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税务登记模块纳税人的信息不能区分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统称为私营合伙。容易误认为投资人只缴个人所得税,不缴企业所得税。二是税务登记模块只针对法人企业注明注册资金,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往往不注明注册资金的金额,但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一般都较大,如不注明注册资金,不利于印花税的监管。

个人所得税申报存在法律空白。由于有限合伙企业与其他的合伙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政策是不同的,个人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投资者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是与其他合伙企业一样都采取核定征收,还是对有限合伙企业采取查账征收,行政法规或规章制度都没有明文规定,管理上存在空白。

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不适应新政策。如有限合伙企业采取查账征收,使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在登录查账征收的合伙企业个人投资人申报模块后,系统会自动返回到综合申报系统模块,个人投资人无法进行网上申报。

法人投资人企业所得税缴纳税法规定不明确。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很容易给人造成错觉,认为法人企业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免税收入。其二,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第六条规定,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从以上可以看出,与合伙企业相配套的相关税收政策不够严密、明确,连贯性不强。此外,针对法人投资人是否合并纳税,目前的征管系统没有监控措施。特别是跨省市投资的,更无法监控。

加强合伙企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首先,尽快完善综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根据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针对存在的问题,对现行的综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做进一步完善,增加有限合伙的类型,税务登记窗口对有限合伙企业应录入注册资金及投资人情况。同时更新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增加查账征收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人申报功能,以便利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管。在信息系统完善之前,针对企业名称中有“有限合伙”字样的企业,需要企业提供股东协议,查看注册资金,以核实印花税是否足额入库。

其次,变更征收方式堵住征管漏洞。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建议在核定有限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时确认为查账征收。积极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的沟通协商,尽快在营业执照上增加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内容。建议有限合伙企业提供中介机构的所得税年度鉴证报告,以加强对所得税的管理。

最后,强化对工资收入的检查监管。由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个人投资人工资收入均较高,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因个人投资人的工资收入不允许税前扣除,属纳税调增项目,这一点区别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注意结合合伙协议的规定,检查企业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以及其申报的工资收入是否真实。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及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内容: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折产所分得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4.夫妻一方被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离家出走所需的日常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挪用公款,该款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理应由被告负责偿还,是合情合理的,如有证据表明被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那表明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应双方共同偿还,如触犯《刑法》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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