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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债务基金公债发行作业办法
2018年7月2日  北京货款合同律师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1条 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应债务还本或转换需要,依高雄市债务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自治条例第五条规定发行公债(以下简称本公债),其作业事宜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公债得采标售或照面额十足方式发行;其发行种类、期次、方式、日期、数额、利率、面额及本息偿付期限与方法,由本府财政局衡酌发行时之实际状况订定。

第3条 本公债之发售及还本付息,由本府财政局指定金融机构经理。

第4条 本公债得以债票或登记形式发行。

第5条 本公债以债票形式发行者,为无记名式。但承购人于承购时,得申请记名。其以登记形式发行者,皆为记名式。

第6条 无记名式债票遗失、被盗或灭失者,得挂失止付。但记名者,应向原经售机构办理挂失手续,并依法申请补发债票。

第7条 本公债各期、次债票自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开付日所属会计年度终了后,届满五年仍未请领者,不再兑付。

第8条 本公债得买卖、质押及充公务上之保证。但记名债票,须先向原经售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第9条 本办公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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