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拟对下述资产进行处置,现予公告:
辽宁省xx县拖车厂贷款本金147.3万元,表外利息113.17万元,截止07年7月25日,孳生利息45.64万元,债权总额为人民币306.11万元。本次拟处置资产为该企业的全部债权资产。
上述债权为保证贷款,保证人分别是xx县化工股份合作公司和喀左县民族制革厂。
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自公告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我办事处受理对上述债权处置的有关异议和咨询,若有异议和咨询,请以书面形式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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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斥或阻扰咨询、异议及在处置过程中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的任何行为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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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2007年8月3日
来源:
南宁经济合同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