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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
2018年9月24日  北京货款合同律师

  【颁布单位】 财政部

  【颁布日期】 19980317

  【实施日期】 19980317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周转金管理,严格控制并妥善处理财政周转金呆

  帐问题,我部对1997年7月3日印发的《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暂行规

  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章名】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周转金管理,准确反映财政周转金规模,严格

  控制并妥善解决财政周转金呆帐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设置并负责管理的各种财政周转金形成的呆帐

  ,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不能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列入呆帐处理:

  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以其财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

  ;

  借款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不

  能获得保险补偿,或在保险补偿、抵押财产变价后,仍无力归还的全部或

  部分财政周转金;

  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逾期未还须专案报经

  批准处理的财政周转金。

  第四条 凡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内容未收回的财政周转金,不得

  列入呆帐处理。

  第五条 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按照谁审定项目,谁承担处理责任

  的原则办理。

  第六条 财政周转金呆帐的处理程序:

  借款人依据本规定,对需列入呆帐处理的财政周转金,向经办

  周转金借款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

  经办周转金借款的部门对借款单位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应

  认真审核,提出处理建议,逐级上报审定借款的财政部门;

  审定借款的财政部门对报送的相关材料,应严格审查并根据需

  要进行调查核实,或委托财政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核实,集体研究提出处理

  意见,经审核批准后,列入呆帐进行核销处理;

  按照财政周转金的归属权限,中央财政周转金呆帐的核销,由

  财政部审批;地方财政周转金呆帐的核销,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或报同级

  人民政府审批;

  对经批准后列入呆帐处理的财政周转金,审定借款的财政部门

  应以正式文件方式通知经办周转金借款的部门和借款单位,并报同级监督

  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经批准列入呆帐的财政周转金,除直接核销外,可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转作国家资本金等方式进

  行处理。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程序办理,并

  将本级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结果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财政周转金呆帐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财政周转金呆帐的管理,建立严密

  、科学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加呆帐管理的透明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对有弄虚作假、伪造呆帐、变相缩小财政周转金基金规模

  等行为的,应责令纠正并作如下处罚:

  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财政周转金贷款;

  不得核减财政周转金基金规模;

  对以后年度新增财政周转金实行控制;

  对违反本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7月发布的《财政

  周转金呆帐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 北京货款合同律师  


魏鑫——北京货款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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